實習記者呂洪瑋/綜合報導
台中一名林姓男子日前持一把長達99公分的太極劍前往台中地方法院,聲稱要「控告賴清德總統」,在進入法院安檢時被法警發現攜帶刀械,林男坦承帶劍是為了「吸引眾人注意」,法院認定該太極劍具有殺傷力,且他無正當理由攜帶,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裁罰2000元,並沒收該把太極劍,全案可抗告。
台中一名林姓男子日前持一把長達99公分的太極劍前往台中地方法院,聲稱要「控告賴清德總統」被法警發現攜帶刀械,法院裁定林男罰鍰2000元,並將查扣的太極劍沒入。(示意圖/unsplash)
事件發生於今年6月11日下午4時許,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到台中地院時,在進入安檢區前隨身物品被X光機掃描出一把太極劍,法警隨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,初步判定該劍屬具危險性的器械,林男供稱,這把太極劍是他多年前在鹿港老街購得,平時僅用於公園練習太極,並非武器,但帶劍上法院只是「想引起注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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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地院指出,該太極劍總長99公分,其中刀刃長77公分、刀柄22公分,雖刀刃未開鋒,但尖端呈銳利形狀,若用以刺擊,仍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與身體安全,法院認為其具殺傷力,屬於危險性器械。
法院並指出,林男前往法院控告他人,並無攜帶刀械的必要,其行為恐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,符合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63條第1項第1款「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」之要件,法院裁定林男罰鍰2000元,並將查扣的太極劍沒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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