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柯澔侖/綜合報導
國道公路警察大隊一名陳姓員警,因不滿超速駕駛行為,竟在執勤時動手竄改測速照數據,讓駕駛從時速149公里「變成」151公里,以觸及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危險駕駛標準。該駕駛因此被開出兩張罰單、罰金加吊扣牌照半年。事後車主察覺罰單數據矛盾提出申訴,才揭發員警偽造證據。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,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陳員有期徒刑1年,緩刑2年,並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一名員警在執勤時動手竄改測速照數據讓駕駛受到重罰(圖/記者盧逸峰攝)
判決指出,去年9月15日晚間,陳員在國道3號北上211公里處執勤時,雷射測速拍下該車連續4張照片,車速依序為146、147、149、151公里。不過最後一張151公里的影像車牌模糊,依法不能舉發。由於超速達40公里以上(時速150公里以上)才屬「危險駕駛」,可罰6千至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,陳員竟為求重罰,於事後將第三張149公里的照片改為151公里,再依此製作罰單。
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
車主收到模糊照片後起疑申訴,國道警內部審查才發現測速資料遭竄改,立即移送檢方偵辦。法院痛批,陳員身為交通警察,卻為逞一時氣憤違法造假,嚴重破壞執法公信力。雖然他坦承犯行、動機非為私利,仍屬嚴重違紀。法官最終判刑1年、緩刑2年,並命其支付6萬元公庫,以示警惕。